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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數據造假,代價很大!監測數據造假,代價很大! 河南浩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近日了解到,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整理了第五批10起涉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自然保護地內非法建設的典型案例。 協助業主更換水樣被抓 根據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交辦的在線平臺信息異常問題線索,2023年6月12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中信環境水務(無極縣)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通過調閱4、5月份在線監測數據,發現該單位自4月1日至今在線數據COD小時均值超標后均出現階段性、規律性數值下降,甚至出現極低數值,疑似人為干預降低日均值數據。 執法人員針對COD小時均值在線數據超標及驟低情況,調取查看總排口水質在線監測站房視頻監控記錄,通過執法人員仔細查看每個疑似問題時間段的視頻監控記錄,發現了該單位人員曾多次將塑料水瓶中的水樣,拿到在線監測站房交由第三方運維人員,違規將塑料水瓶中的樣品用于COD在線設備的采樣分析,并將監測數據上傳,從而達到降低COD小時均值的目的,涉嫌人為干擾在線監測數據。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目前公安機關已對兩人采取強制措施。 啟示意義:監測數據是環境管理和環境執法的基礎,干擾監測數據,性質惡劣。第三方運維公司實施或參與造假,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應當從嚴懲治。此次嚴厲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形成強烈震懾,有效遏制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勢頭。 環境部:始終對弄虛作假“零容忍” 2023年6月29日,生態環境部召開6月例行新聞發布會。會上,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局長趙群英在回答紅星新聞記者關于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如何保證監測數據真實的提問時表示,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自動監測數據質量,始終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零容忍”。目前數據造假手段很多,主要發生在采樣和預處理、儀器分析、數據傳輸三環節。為保障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要保持打假高壓態勢,露頭就打,繼續做好指導督促,不斷推動落實《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減少數據出現問題,加快推動更多行業執法檢查技術指南的制定。 趙群英稱,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自動監測數據質量,始終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零容忍”,保持著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手段很多,按照自動監測設備工作環節來看主要分三類: 第一個環節是采樣和預處理的環節。常見手段有采用遮擋、堵塞等方式干擾采樣環境,將污染物繞過采樣口排放,破壞、損毀采樣設備管線,更換或預處理監測樣品等。相比較而言,這個環節的問題現場檢查比較容易發現。 第二個環節是儀器的分析環節。這一造假手段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要專業能力強的執法人員才能夠把這個查出來。常見手段有改動儀器設備運行狀態,修改設備參數,植入遙控、模擬等造假軟件。 第三個環節是數據傳輸環節。常見手段是修改數采儀接收數據量程,破壞通訊線路,衰減傳輸信號,影響傳輸設備等。 趙群英表示,為保障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一是保持打假高壓態勢,露頭就打。他說,判斷一個企業是不是達標,不能只看自動監測數據,而要綜合判斷,包括檢查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用電、投藥量情況等,這樣使得企業就不能造假。同時要繼續做好指導督促,不斷推動落實《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減少數據出現問題。此外要制定更多執法指南,有關部門將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的基礎上,加快推動其他行業執法檢查技術指南的制定。“總之,我們將一貫保持執法高壓的態勢,自動監測數據造假就會越來越少,同時隨著基層執法能力的普遍提升,我相信造假一定會無處藏身。”趙群英說。 監測造假最高判刑10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標準》),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別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構在兩年內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4月29日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標準》)將于5月15日正式實行,立案標準重新明確了環評、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問題的立案追訴標準。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條規定, 環評、環境監測機構人員故意造假,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環評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環評和監測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檢和公安部剛剛發布的《立案標準》,就是對故意造假的立案標準做出詳細的規定。 《立案標準》還對盡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環評、監測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蘇響水2019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環評機構的22名責任人都被判刑。 法條原文: 第七十三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條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上一篇警鐘長鳴,通過事故看本質下一篇AO工藝總氮過高原因分析 |